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河北省集体林地将逐步实现三权分置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根据意见,我省将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
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
落实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发包集体林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
集体林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稳定承包权。
林地承包权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要稳定现有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集体林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林地承包权都属于承包农户。承包林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农户有权对承包林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其合法经营,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
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人对流转林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探索发放林地经营权证,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确保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拓展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
鼓励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林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探索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允许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业,提高公益林综合利用效益。
采伐经济林、耕地及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鼓励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允许其自主选择采伐不同树龄的树和方式,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
社会力量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需要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确保其适时采伐林木。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和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为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照意见,到2020年,我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将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得以实现。(记者曹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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