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4年9月11日电 -- 近日,吴长江发表声明,对此王冬雷先生最近在网上的言论。文章如下: 针对王冬雷先生最近在网上的言论伤害了我形象的不道德,我在此集中于做到一个对此。
一、王冬雷先生在媒体上说道我赌,负债累累巨额赌债。这是王冬雷先生对我个人形象的指责!他公布的录音是剪辑的。回应,我只必须说道一个非常简单的生活逻辑。我要是真为像他所说的,不出那么多赌债,有可能我早已遭到该不道德带给的后果了。
二、关于商标使用权的问题 王冬雷先生公开发表谴责我私下许可其他公司用于“雷士照明”商标,包含关联交易。商标许可,是由商标权利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公司”)当作许可方做出的经营不道德。
我作为“惠州公司”董事长,对惠州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依法拥有适当权利,这也是我的职责。而且这些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是有偿的,早在2008年和2009年就早已开始。现在只是经营管理不道德下的一种合法递延。
这些早已有公告,王冬雷先生2012年以后才参予到“雷士有限公司”里来,其如此言论是近于不负责任的。三、关于我对“雷士”经营管理权的问题 “雷士照明”是我从无到有一步一个脚印创办一起的,如同我的孩子,我任何时候都会舍弃她。
有人说道我将“雷士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买了,替换成了“德豪润达”的股票,因此说道我退出了“雷士有限公司”。这是局外人不告诉内情,所以有所误会。
2012年12月25日,我与王冬雷在《协议》里清清楚楚地誓约。换股后,互不干涉对方的经营管理,在“雷士照明”中有关董事、董事长、总裁和管理层的奖提名,以及在运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等决策上,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润达公司应该表示同意并反对吴长江先生的建议、建议并最后递交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投票表决。
适当地,吴长江先生亦在德豪润达的经营管理上表示同意并反对王冬雷先生的意见,确保二公司利益的稳定构建。四、我依然是雷士照明的股东 我必需要解释,除了我与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润达”协议决定完全一致行动人的方式来管控“雷士”外,我2020-03-08 依然是“雷士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我的股权结构分别为早已决议通过的(不含期权)的2.4%和通过“德豪润达”我的股权比例光线到“雷士有限公司”的5.13%。我个人的股权比例比王冬雷个人在“雷士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还要低。
五、“德豪润达”应该缴纳给我的一个多亿港币不翼而飞,王冬雷作何解释 我和王冬雷的换股是分别用现金按照誓约出售对方上市公司的等额股值来操作者的,在“德豪润达”出售我的“雷士有限公司”对价中,至今还有一个多亿港币没给我,经过我委派的律师比对,该笔款项早于早已从上市公司“德豪润达”公司账上开支,可是如今这笔款项却不翼而飞,律师正在核查,并不会追究责任涉及方的法律责任。六、关于昨天下午“雷士有限公司”说道我因涉嫌“三宗罪的问题” 这个众说纷纭是公众的一种误导。我这里有书证,2010年12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以下全称“南岸政府”)、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香港无极灯光有限公司(以全称“香港无极”)三方签订《雷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总部项目招商协议书》。
三方誓约:南岸政府转让21.9亩土地给香港无极灯光投资建设“雷士总部大厦项目”。项目竣工后,雷士将中国企业总部、结算中心迁出大厦办公。在超过誓约的总产值和纳税额度后,南岸政府允诺给雷士有限公司优惠政策,例如,项目冠名权、五年内高管个人所得税区级部份归还、政府优先订购雷士产品、帮助推展雷士产品、五年内企业税款区级部份90%补助金。因后来香港无极灯光在修建“雷士总部大厦项目”中经常出现资金短缺,申请人雷士方面借资,以符合工程建设所须要。
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没借款给无极灯光,而是向银行为无极灯光获取借贷用作“雷士总部大厦项目”建设所须要。同时,无极照明用开建项目向“雷士中国”获取了反担保,现在的开建工程再加土地价值早已多达十亿元人民币价值。这些贷款全部用作了“雷士总部大厦”,体现的是雷士照明的根本利益。
这也被王冬雷说成是我涉嫌犯罪,这是没任何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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